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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1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长政函〔2012166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增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和《长沙市“十二五”能源发展与节能规划》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核心,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为目标,加强领导,健全体制,创新机制,完善政策,科学管理,注重宣传,依托科技,促进交流,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推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节能法制化工作、规范化水平;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全面发展;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与措施;坚持政策激励、市场推动,引导公共机构自觉节能。

(三)工作目标。

1、节能降耗目标:到 2015 年,在 2010 年能源资源消耗的基数上,人均能耗下降16%以上,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以上。通过政策引导、项目示范等方式,大力推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提高清洁能源在公共机构能耗中的比例。

2、宏观管理目标:至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机构节能组织管理体系、政策法规体系、监督考核体系、宣传教育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市场化服务体系。

二、公共机构节能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

(一)重点领域。

1、建筑物及用能系统。各级公共机构应严格按照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控制新建项目,特别是新增用地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标准。强化公共机构新建建筑节能,严格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加强建设过程节能监管。进一步加强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加强对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营、管理和维护,组织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积极推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设备)和新型材料,建设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绿色建筑。继续推进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采用高效保温隔热墙体材料和节能门窗、遮阳产品和屋顶绿化。实施配电、空调、照明等重点耗能设备的节能改造,推广变频调速、高效冷却塔、高效换热器、LED(发光二极管)灯等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市场化机制。

2、公务用车。加强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完善公务车辆配备配置标准与管理制度,核定各单位、各系统、各部门车辆编制,压缩配置规模。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改革。加强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公务车油耗定额管理,严禁公车私用,通过科学合理的调度,最大限度提高车辆使用率。做好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工作,将车辆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鼓励采购小排量、低油耗和低排放节能车辆,推广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按规定淘汰环保不达标、油耗高的车辆。

3、新能源、新技术与可再生能源应用。积极开发新能源、新技术,推广应用新产品(设备)和新型材料,加大太阳能、地热能的推广应用力度,实施太阳光热发电、太阳能、地热能采暖制冷等试点示范,组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

4、办公耗费。严格办公设施、设备管理,建立办公用品采购、配备和领用制度,加强办公用品消耗统计,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淘汰高耗能办公设备,降低办公能源资源消耗;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办公手段,采用电子文件、视屏会议、网上统计等方式,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鼓励纸张等办公用品的循环使用,提高办公耗材利用率。大力推行会议节能,提高行政效能。

(二)重点工程。

1、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工程。各级公共机构单位数量多,用能人数多和节能潜力大、公益性和社会影响力强。“十二五”期间,要以创建节约型机关为重点,提倡低碳办公,加快建立节约型公共机构管理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效能。对能耗总量较大、管理措施到位、节能工作基础较好、具备一定代表性的单位,重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和太阳能新能源利用,大力推广应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机制,树立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典型。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实施全市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到2015年,实现创建50家以上市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10家以上国家级和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

2、能耗计量统计平台建设工程。“十二五”期间,全面开展公共机构信息普查工作,建立全市公共机构名录库,全面、准确掌握公共机构数量和相关情况,实现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督考核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加快建设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联络体系,积极推进统计软件的应用,实现统计信息化和网络化。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分项计量和监管工作,实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建立统计台账。加强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核查,科学运用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全面系统地分析能源资源消耗的总体情况和变化趋势。在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能耗在线监测平台示范建设,提高能耗实时监测管理手段。

3、绿色照明工程。“十二五”期间,在全市公共机构中全面开展绿色照明工程,积极推进LED灯等高效节能照明灯具在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的普及。在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除消防通道外)逐步更换成延时开关。努力实现办公区高效照明使用率100%LED等固体光源使用率30%以上,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路灯。同时,扎实做好废旧光源回收工作,避免造成汞污染。

4、建筑节能和重点耗能系统改造工程。开展既有建筑能耗统计、能耗监测、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按计划、分步骤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实施细则、保障措施和相应的激励政策。通过系统诊断及节能综合效益分析,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积极采用太阳能和空气源热泵、高效冷却塔、余热余压回收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对中央空调、水电管网等重点耗能设备实施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全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达50万平方米以上。推行公共机构新建建筑节能,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评估与监管。

5、节水工程。在各级公共机构开展用水计量监测和考核,采用节水型技术、设备,对办公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龙头、冲洗阀、水箱等用水器具分批进行更换,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开展中水回收系统、雨水收集系统等试点工作,推广节水灌溉方式,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6、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工程。依法制定强制性政策,加快提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切实改变我市公共机构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水平偏低的现状。在各级公共机构中大力推广太阳能路灯、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以及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示范性推广光伏发电站项目。“十二五”期间,在全市公共机构建筑中推广应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50个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管理体系,强化指导监督。

加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与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能源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健全理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努力形成运转顺畅、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共机构节能组织协调机制。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主管部门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建立相应的节能管理和监督机制。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切实履行职责,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健全制度标准,构建长效机制。

按照《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要求,完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耗计量统计、能耗定额管理、能耗考核和奖惩、合同能源管理、政府节能采购、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能源审计、公务用车节能管理、节能改造专项资金、能效公示等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标准体系,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能耗定额,制定和细化节约型公共机构的评定标准,推进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

(三)强化计量统计,夯实工作基础。

进一步规范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开展能源消费分项、分户、分类计量。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平台,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加强数据审核力度,开展统计专项监督检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真实可靠。强化统计分析,为指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

(四)严格考核制度,落实节能工作。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所属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对能源消耗较高的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并实施重点监控。监督考核的内容包括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能耗统计的时效性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执行能源消耗定额的情况,执行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情况,建立和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和执行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各级政府落实财政资金对节能技改项目投入和项目实施效果,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开展能源审计和落实审计结果的情况等。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要纳入全市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要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考核结果未达标的单位,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按相关规定予以扣分,并将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范围。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管理水平。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台、网络、报刊、手机等媒体(介),形成强大节能声势,曝光严重浪费资源能源的单位和现象,宣传节能典型。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培训长效机制,丰富培训内容和方式,定期组织节能技术和经验交流。大力开展岗位节能培训,使节能管理人员、节能运行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和掌握与本岗位有关的节能政策、制度、方法和技能。进一步认真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活动,不断提高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营造节能氛围。

(六)推介高新技术,发挥示范作用。

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示范和推广规划,根据公共机构特点,建立科学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能源应用的技术推广体系,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带动作用。鼓励依托科研单位和企业、个人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设备,组织先进、成熟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建立节能信息发布制度,引导公共机构挖潜改造,提高能效。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加强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产业化,为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七)拓宽融资平台,加大节能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资金投入,建立政策资金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投资融资体系,促进公共机构节能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安排节能工作经费和节能改造专项经费,支持本级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节能项目的改造工作。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安排中,需结合市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安排情况,配套本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结合长沙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创建,在全市公共机构重点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新能源推广应用。探索节能投资多元化渠道,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公共机构项目节能投资保障体系。